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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展處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第62期研究誠信電子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檢送第62期研究誠信電子報

一、案例介紹:同一研究團隊所提二件計畫申請內容雷同,未清楚揭露

(一)案情:甲、乙於同年度所提出A、B二件研究計畫,二份計畫申請書內容有雷同處,其中,丙同時擔任A、B二件計畫之共同主持人。經調查,三位當事人為同一研究團隊,研究團隊彼此間會互相討論分享與研究議題相關的文獻資料,甲、乙再各自摘用研究團隊一致性研究設計(所謂的公版資料),撰寫自己的計畫申請書。

(二)審查結果:在二件計畫申請書高度雷同的情況下,申請人未確實揭露與另一申請案之關聯性或所屬研究團隊之分工合作狀況,未於計畫申請書中適當引註、揭露,甲、乙之行為有本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下稱審議要點)第3點第8款「其他」情事,決議予以停權1年等處分。此外,丙同時擔任A、B二件計畫之共同主持人,未能發現並提醒二件計畫內容之相似性,確未善盡擔任二件計畫共同主持人之責任,其行為有審議要點第3點第8款「其他」情事,決議予以書面告誡。

二、專欄文章:學術倫理發展趨勢與實務運作注意事項(摘錄)

近年研究誠信發展趨勢

(一) 作者掛名(authorship)

近年來因學術界對論文數量的過度重視,「authorship」成為關注核心之一, 誰可以成為共同作者以及作者的排序,涉及研究成果的貢獻(credit)分配問題。部分學校或領域要求學生(特別是博士班學生)畢業前,必須要與指導教授共同發表期刊論文,甚至有要求指導教授必須掛名第一作者的規定或慣例,這可能就 需要適時檢視是否存在不當掛名情形,反思其校內規定的適切性。

研究者們應按照學術貢獻確切標示作者及排序,不得有不當掛名情形,亦不 得單就《著作權法》規定來看待作者掛名案例。例如有些被檢舉人在被調查時,會主張其論文已獲得他人的授權同意聲明,認為就《著作權法》上只要對方同意轉移,或放棄其著作權利就不會有侵權問題,但是法律僅是最低的道德標準,未違反著作權法並不代表沒有違反學術倫理,學術成果的發表是不得私相授受的。唯有對研究成果具實質貢獻、實際參與初稿之撰寫與改寫、最終同意且可為最終出版作品的全部觀點負責者,才得以掛名為作者。

(二) 規範對象的範圍擴大

傳統上,研究誠信規範對象的重心在於研究人員或論文作者本身,近來則擴大了規範對象的主體範圍。以教育部為例,過往處理學位論文的學術倫理案件時,多聚焦於學位論文作者,然而近年來在處理學位論文涉及學術倫理爭議時,學生作者的指導教授是否應負有監督不周或失職的責任,也會納入案件審查時的討論事項。

由此可知,研究誠信的規範對象已逐步從執行研究的個人擴及至具指導、監督等角色的相關人員,此一趨勢反映出學術社群對於研究誠信責任歸屬的關注日益全面,亦突顯現行制度亟需釐清規範適用範圍,以因應實務操作中角色日趨多元且責任交織的現況。

(三) 利益衝突、文字再使用、AI 挑戰

利益衝突的揭露及規範具有其必要性,也是大眾能否客觀評估該篇論文或出 版作品之價值的重要資訊。基於誠實與透明的研究誠信原則,研究者應揭露其研究經費資助機構,以讓大眾辨別該篇作品與補助機關的關係。

對於過去學術界常使用的「自我抄襲」一詞,近來也逐漸以文字再使用(textreuse 或 text-recycling)等中性字眼取代,對於研究方法、文獻回顧等例行性、非核心部分的文字再使用,要求研究者進行「揭露」,而非逕行認定違反學術倫理。 此重點的強調,是不讓他人誤以為文字再使用之段落是具創新性的全新產出。

除此之外,AI、ChatGPT 等數位工具也為學術界帶來了新興課題,引發 AI 有關抄襲、代寫、能否成為作者等質疑與討論,但在 AI 工具可能被用來作為違反研究誠信之手段時,亦可能加以善用作為偵測、調查違反研究誠信之工具,例如最近興起的學門鑑識科學(Forensic science/Forensic Scientometrics)。現在國外開始發展這門學問,以 AI 技術去偵測有無違反學術倫理,這也是為何當學術倫理愈進展、意識愈發覺醒、科技比對技術愈發進步時,所發現的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亦可能逐步增多。

三、資訊補給站:110年1月至114年6月學術倫理案件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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