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徵求】國科會114年第2期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受理申請至114.6.23(一)下午5時止,逾期恕不予受理。
1.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辦理。
2.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5%之金額,且配合款不得低於新台幣(下同)25萬元。計畫屬人文領域者,其合作企業之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0萬元。
3.合作企業配合款得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之方式作為出資,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60%,且應於設備費額度內為之。合作企業若擬提供設備作為出資比,應由申請人檢齊評價文件,備專簽事先簽報校內核准,並於申請書中一併上傳校內核准簽文,方可申請作為合作企業配合款出資比。申請將供產學合作計畫執行使用之設備作為出資比,應提供該設備評價資料(原始購買單據或成交發票等證明)及同意設備所有權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本校)所有之承諾書,以供該設備所有權於簽約後三個月內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本校)所有。
4.參與計畫博士生費用增核措施:
(1)為因應本措施,114年度計畫於申請階段若有約用博士生兼任人員需求,請併同增編費用(研究人力經費項目)並計入總經費計算,俾利審查後一併核給。
(2)有關本措施詳細說明,請參閱該會網站相關公告 (https://www.nstc.gov.tw/folksonomy/list/ced2afbb-f4d4-48b3-909f-247d5fbbe2f5?l=ch)
5.計畫申請人須於114年6月23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完成線上申請作業,逾期未完成者恕不受理。
6.有關電腦操作問題,請洽國科會資訊系統服務專線,電話:0800-212-058,(02)2737-7590、(02)2737-7591、(02)2737-7592。
7.計畫規定如有疑義,請洽國科會產學處電話:(02)2737-7740王小姐、(02)2737-7279吳小姐。
8.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