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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展處

【公告】國科會調整「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核定補助之研究發展費

一、案係國科會來函調整國科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核定補助之研究發展費調整案。

二、依內政部114年5月2日台內訓字第1141204269號函,調整研發替代役用人單位進用研發替代役役男應繳納之研究發展費。自115年度(含)以後率取者,按月繳納金額調整為:具碩士學歷者新臺幣4萬6,700元;具博士學歷者新臺幣5萬2,500元。

三、依本要點第八點規定,研究發展費係申請機構依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應按月繳納之費用;申請機構延攬之博士後研究人員,如為研發替代役第二階段服役期間者,其研究發展費由國科會補助。

四、凡依本要點經核定補助之博士後研究人員,如為115年度(含)以後率取之研發替代役役男,其應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差額,請申請機構依本要點第十二點規定,備函檢附研究發展費繳費憑證、經費核定清單及來函影本等資料至國科會辦理,無須個案辦理計畫變更追加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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