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重要通知-有關接待大陸人士來台及訪問相關法則及罰責
近日數次調查局等國安單位來電查詢,本校是否於某日有大陸訪問團或接待大陸人員,由於經查都無此案,校內也無辦理相關研討會,應為校外人員,未經本校同意,擅自於行程表中將本校安排於其中;為此,國合組除請國安單位進行調查並建議依相關罰責進行懲處,謹再次提醒各單位及各位老師,有關接待大陸人士應注意事項,並告知大家相關罰責,以免造成30至100萬罰款、刑責及本校1至3年內,全校不得辦理任何大陸人士來台證件(換言之,將造成台北科大不得於1-3年內辦理大陸交換學生、老師來台,研討會也不能邀請大
一、全文法規請見附檔: 「大陸專業人士來台法規」其中有關罰則部份請大家特別注意:
(一)邀請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接待、安排活動、提出活動報告、負責申請人入境後之生活及其在臺行程之告知、協助有關機關將其強制出境,並負擔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或有其他不當情事者,主管機關視其情節,於一年至三年內對其申請案得不予受理。
(二)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活動期間未依規定團體行動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
(三)申請人檢附之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並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主管機關於三年內對其本人及邀請單位之其他申請案得不予受理。
(四)邀請單位有故意虛偽申報或明知為不實文件仍據以申請等情事者,主管機關於三年內對其申請案得不予受理;涉及刑事者,並函送檢調機關處理。
二、檢附本組於2009.09.17日透過小郵差所發有關「邀請」、「安排」及「接待」大陸人士來台交流,特別請各單位注意相關事項
一、研討會主辦單位為本校,才可協助辦理大陸人士來台;一般來台參觀訪問案,除姊妹校案外,其餘案件目前學校均不得為其協助辦理。
二、大陸學者來台參加研討會,系、所、院各一級主管為擔保人,需負責其在台生活、法律相關等所有事宜。
三、可於研討會中或會後安排參觀訪問活動,但依移民署-入出境管理法規定,邀請單位應全程負責陪團責任(學生非本校職員,不宜安排為陪同人員)。若有大
四、需確時依照填寫之行程計畫辦理,未經許可「不得變更接待單位」及「邀請計畫」。
五、由於辦理大陸人士來台,需於活動至少2個月前向移民署辦理申請來台手續,請各系、所、院於研討會舉行2.5個月前,於系所院將所有大陸專業人士來台申請資料備妥,並簽簽呈會簽研發處及經校長核定後,才可送件申請。
附檔:
一大陸人士來臺交流注意事項
二境管局關於陪同大陸人士交流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