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徵求】科技部106年度「產學合作計畫」,自即日起受理申請至106.1.9(一)下午5時止。
一、 有關科技部106年度「先導型、開發型(第2期)、應用型(第1期)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自即日起受理申請。
二、 計畫申請人須於106年1月9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完成線上申請作業,並應於線上申請系統簽署利益迴避暨保密聲明。逾期未完成者,恕不受理。
三、 合作企業若擬「指派人力」或「提供設備」作為出資比,應由申請人檢齊下列評價文件,備專簽事先簽報校內核准,並於申請書中一併上傳校內核准簽文,方可申請作為合作企業配合款出資比。
(一)申請指派具有研發能力之員工參與產學合作計畫作為出資比,應提供所指派人力之勞、健保資料、學經歷及專長等評價文件。
(二)申請將供產學合作計畫執行使用之設備作為出資比,應提供該設備評價資料(原始購買單據或成交發票等證明)及同意設備所有權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本校)所有之承諾書,以供該設備所有權於簽約後三個月內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本校)所有。
四、 科技部聯絡人:
(一) 有關系統操作問題,請洽科技部資訊系統服務專線:電話:0800-212-058,(02)2737-7592。
(二) 相關規定如有疑義,請洽科技部產學司:電話:(02)2737-7137。
五、 詳如附件。
二、 計畫申請人須於106年1月9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完成線上申請作業,並應於線上申請系統簽署利益迴避暨保密聲明。逾期未完成者,恕不受理。
三、 合作企業若擬「指派人力」或「提供設備」作為出資比,應由申請人檢齊下列評價文件,備專簽事先簽報校內核准,並於申請書中一併上傳校內核准簽文,方可申請作為合作企業配合款出資比。
(一)申請指派具有研發能力之員工參與產學合作計畫作為出資比,應提供所指派人力之勞、健保資料、學經歷及專長等評價文件。
(二)申請將供產學合作計畫執行使用之設備作為出資比,應提供該設備評價資料(原始購買單據或成交發票等證明)及同意設備所有權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本校)所有之承諾書,以供該設備所有權於簽約後三個月內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本校)所有。
四、 科技部聯絡人:
(一) 有關系統操作問題,請洽科技部資訊系統服務專線:電話:0800-212-058,(02)2737-7592。
(二) 相關規定如有疑義,請洽科技部產學司:電話:(02)2737-7137。
五、 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