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科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核定補助之受延攬人(含眷屬),於首聘期間經國科會預核機票費且未使用者,擬於續聘之補助期間辦理追加及
一、依旨揭要點第八及十二點規定,補助受延攬人及其配偶與直系親屬二人由居住地至目的地最直接航程之往返機票,以一次為限;同要點第十二點又規定,補助期滿後二個月內,需檢據辦理經費結案,如有餘款並應繳回,或有不足者應附領據由國科會補發差額。
二、又,國科會核定補助之受延攬人(含眷屬),於首聘期間經預核本人及眷屬機票費且未使用者,因計畫銜接之故,擬將來程或回程機票費於續聘之補助期間辦理追加及核銷者,請逕依要點第十二點規定及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等相關規定,併附首聘(預核機票費)與續聘計畫之經費核定清單、本函影本等資料辦理,無須個案函送國科會辦理追加機票費。
二、又,國科會核定補助之受延攬人(含眷屬),於首聘期間經預核本人及眷屬機票費且未使用者,因計畫銜接之故,擬將來程或回程機票費於續聘之補助期間辦理追加及核銷者,請逕依要點第十二點規定及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等相關規定,併附首聘(預核機票費)與續聘計畫之經費核定清單、本函影本等資料辦理,無須個案函送國科會辦理追加機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