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研究發展處

102講座及延攬之健康保險法規定

國科會函示:因應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須由投保單位(雇主即申請機構)計收補充保費乙節,有關該會核定補助延攬之科技人才(含講座、客座、博士後研究人員及研究學者),自102年1月1日起,凡須由投保單位(雇主即申請機構)計收者,其中屬所得稅代號50薪資所得部分,得由該會原核定補助之「保險費」項下分攤列支,並於經費結報時併同結報資料,由國科會補發差額。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