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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展處

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

 

中華民國93年7月12日

院授人給字第0930063130號函修正

 

 

 

 

項目

 

 

級別

報酬(含生活費)

機票票款

保險費

國內交通費

按日計酬

按月計酬

來台工作

三個月以

內者

來台工作

三個月以

上者,不

滿一年者

來台工作

一年以上者

一、諾貝爾級

每人每日

新台幣

13,080

每人每月

新台幣

279,260

每人每月

新台幣

252,665

最高給付頭等艙機票,核實報支

核實報支

核實報支

二、特聘講座

每人每日

新台幣

9,810

每人每月

新台幣

212,770

每人每月

新台幣

199,470

三、教授級

每人每日

新台幣

8,175

每人每月

新台幣

172,875

每人每月

新台幣

159,580

四、副教授級

每人每日

新台幣

6,540

每人每月

新台幣

132,980

每人每月

新台幣

119,685

註記:

一、表列各級人員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諾貝爾級:曾獲諾貝爾獎、國家院士或具相當資格之專家、學者。

(二)特聘講座:

1.曾任國外著名大學教授,最近五年內有著作發表為國際所推崇者。

2.在學術上有崇高地位為國際知名,而為國內所無之專家、學者。

3.在應用科學或技術上有特殊成就,並曾在國外擔任同等質量工作有年者。

(三)教授級:教授或具相當資格之專家、學者。

(四)副教授級:副教授或具有相當資格之專家、學者。

二、補助機票之人數規定如次:

(一)聘期未滿三個月者,僅負擔本人頭等艙來回機票款。惟各機關如有特殊業務需要,得另專案報請主管機關衡酌實際需要,核定在本人最多二趟之商務艙來回機票款範圍內報支。

(二)聘期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負擔本人及其配偶來回各一趟機票款。

(三)聘期一年以上者,負擔本人及其配偶來回各一趟機票款,並得補助十八歲以下子女最多兩人之機票款。

(四)連續服務滿五年以上者,每滿五年核給本人一次返國探親來回機票補助,最高以30,000萬元為限。

三、各機關聘請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聘約滿二年以上人員,補助搬遷費有眷者2,000美元,單身者1,000美元。行李超重費用含在搬遷費內。

四、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來台工作期間,得視其學術地位、專長及各機關經費情況,在表定最高標準範圍內自行核定支給。但情形特殊者,得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支給。

五、各機關對特殊及專業性案件得以按件計酬方式支付費用,並依據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明列其工作範圍、工作目的及內容、應提送之成果等條件,訂定勞務契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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