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
|
中華民國93年7月12日 |
|
院授人給字第0930063130號函修正 |
|
項目
級別 |
報酬(含生活費) |
機票票款 |
保險費 |
國內交通費 |
||
|
按日計酬 |
按月計酬 |
|||||
|
來台工作 三個月以 內者 |
來台工作 三個月以 上者,不 滿一年者 |
來台工作 一年以上者 |
||||
|
一、諾貝爾級 |
每人每日 新台幣 13,080元 |
每人每月 新台幣 279,260元 |
每人每月 新台幣 252,665元 |
最高給付頭等艙機票,核實報支 |
核實報支 |
核實報支 |
|
二、特聘講座 |
每人每日 新台幣 9,810元 |
每人每月 新台幣 212,770元 |
每人每月 新台幣 199,470元 |
|||
|
三、教授級 |
每人每日 新台幣 8,175元 |
每人每月 新台幣 172,875元 |
每人每月 新台幣 159,580元 |
|||
|
四、副教授級 |
每人每日 新台幣 6,540元 |
每人每月 新台幣 132,980元 |
每人每月 新台幣 119,685元 |
|||
|
註記: 一、表列各級人員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諾貝爾級:曾獲諾貝爾獎、國家院士或具相當資格之專家、學者。 (二)特聘講座: 1.曾任國外著名大學教授,最近五年內有著作發表為國際所推崇者。 2.在學術上有崇高地位為國際知名,而為國內所無之專家、學者。 3.在應用科學或技術上有特殊成就,並曾在國外擔任同等質量工作有年者。 (三)教授級:教授或具相當資格之專家、學者。 (四)副教授級:副教授或具有相當資格之專家、學者。 二、補助機票之人數規定如次: (一)聘期未滿三個月者,僅負擔本人頭等艙來回機票款。惟各機關如有特殊業務需要,得另專案報請主管機關衡酌實際需要,核定在本人最多二趟之商務艙來回機票款範圍內報支。 (二)聘期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負擔本人及其配偶來回各一趟機票款。 (三)聘期一年以上者,負擔本人及其配偶來回各一趟機票款,並得補助十八歲以下子女最多兩人之機票款。 (四)連續服務滿五年以上者,每滿五年核給本人一次返國探親來回機票補助,最高以30,000萬元為限。 三、各機關聘請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聘約滿二年以上人員,補助搬遷費有眷者2,000美元,單身者1,000美元。行李超重費用含在搬遷費內。 四、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來台工作期間,得視其學術地位、專長及各機關經費情況,在表定最高標準範圍內自行核定支給。但情形特殊者,得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支給。 五、各機關對特殊及專業性案件得以按件計酬方式支付費用,並依據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明列其工作範圍、工作目的及內容、應提送之成果等條件,訂定勞務契約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