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會修訂「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國科會修訂「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除第九點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不得兼任其他工作」自100年8月1日起實施外,其餘規定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轉知。
(一)修正「申請資格條件」規定,以符合延攬國外科技人才之宗旨。(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刪除「特約博士後研究學者」規定。(修正規定第三點、第八點、附表「本會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教學研究費支給標準表」)
(三)增列申請機構應先完成學術審查程序,並調整申請文件規定(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修訂「申請期限」規定。(修正規定第五點、第七點)
(五)刪除申請人「兼任其他工作」規定。(修正規定第九點、第十點)
(六)增列「申請人應簽署『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計畫主持人聲明書」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二、配合本要點修正施行,關於第九點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不得兼任其他工作」規定自今(100)年8月1日起實施。
三、本作業要點,請至 國科會網站(http://web1.nsc.gov.tw/)「學術研究」項下「補助獎勵辦法及表格」中「延攬科技人才」之「補助延攬研究學者」項下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