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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有關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第九點第二項「專任」之疑義說明

 研發處研企組通知
 
主旨:國科會來函副知,有關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第九點第二項「專任」之疑義說明。
    
說明:
一、國科會復國立臺灣大學99年11月22日校研發字第0990050541號函。
二、為協助學研機構充實學術研究人力,國科會透過提供全職教學研究費之補助,使受延攬人於補助期間專任於延攬事由之職務,藉以促進學術交流,提昇研究能力。
三、有關國科會核定補助延攬之科技人才於補助期間專任於延攬事由職務規定,補充說明如下:
  1. 關於國科會補助延攬之科技人才,於補助期間內「應專任於延攬事由之職務」,並由申請機構負管理之責,國科會99年10月12日臺會綜一字第0990073776 號函修正旨揭作業要點諒達。
  2. 講座及客座人員來台從事內容均應明確載明於申請書之延攬事由中,否則不得於申請機構或其他單位兼任教學及其他工作。至博士後研究人員其本職即為從事研究,不得兼任任何其它教學及工作。
 
 
                                             研發處研企組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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