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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展處

【競賽補助要點】「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補助師生參加國際性技藝能競賽活動作業要點」

【競賽補助要點】「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補助師生參加國際性技藝能競賽活動作業要點」

一、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本校師生參加各項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增進其國際競爭力,為校爭光並提升專業技能水準及宏觀特質,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國際性技藝能競賽活動(含國際性運動類競賽),其參賽國家數至少 5 國(含)以上為原則且應為連續辦理5次以上之常態性競賽。非屬國際性競賽、與技職教育無直接相關,或屬表演賽、邀請賽及觀摩賽等之國際性競賽,不在補助範圍。

三、凡本校師生以本校名義代表參加國際性技(藝)能競賽或出席國際性技(藝)能競賽之活動,以申請政府等其他單位補助為優先,若有未能獲得補助之項目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四、本要點每一年度補助名額,得以當年度核定之經費額度依活動類型調整之,核配經費用罄時,由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研發處)公告停止該活動類型之該年度補助申請。

五、補助對象:

 (一)本要點補助教師係指本校之專任教師(含專案教師)。

 (二)本要點補助學生係指就讀一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含碩博士生)。

六、補助項目:

(一)往返機票費用:由國內至國外競賽地點最經濟航程之經濟艙機票費,採實報實銷,金額以實際購買金額為上限。

(二)生活費:以活動進行期間之生活費計算,補助上限依「教育部公費留學生請領公費及支給數額一覽表」辦理。

(三)報名(註冊)費:一件作品補助上限為新臺幣7,000元。

(四)其他與競賽活動相關之費用且持有單據者:一件作品補助上限為新臺幣2,500元。

(五)若屬國際知名賽事或國際技能競賽,參賽國家數 10 國以上者 (例如iF、Reddot 等),補助項目:

  1. 報名(註冊)費: 一件作品補助上限為新臺幣20,000元。
  2. 其他與競賽活動相關之費用且持有單據者(含模型材料費及模型運費):每位指導教師最多可擇定 2 件指導作品申請補助,一件作品補助上限為新臺幣5,000元。
  3. 每項競賽由單位主管協調一位指導老師帶領獲獎學生出國參加頒獎典禮,該帶隊教師可申請往返經濟艙機票及生活費補助,生活費補助依教育部公費留學生請領公費及支給數額一覽表」辦理。
  4. 每件獲獎作品之師生團隊可獲新臺幣 2 萬元獎金。
  5. 學雜費減免獎金:(1)為鼓勵本校優秀競賽獲獎學生研讀本校碩士班及博士班,本校應屆畢業或畢業三年內之學生,曾於大學或研究所時期參加國際競賽獲得全場大獎、金獎(第一名)、銀獎(第二名)、銅獎(第三名),就讀本校碩士班或博士班,檢附獲獎相關證明文件,經所屬系所審查通過後,得向本校申請一學年學雜費減免。(2)為鼓勵他校優秀競賽獲獎學生研讀本校碩士班及博士班,他校應屆畢業或畢業三年內之學生,曾於大學或研究所時期參加國際競賽獲得全場大獎、金獎(第一名)、銀獎(第二名)、銅獎(第三名),就讀本校碩士班或博士班,檢附獲獎相關證明文件,經所屬系所審查通過後,得向本校申請一學年學雜費減免。(3)本校在學學生以本校名義參加國際競賽獲得全場大獎、金獎(第一名)、銀獎(第二名)、銅獎(第三名),經檢附獲獎相關證明文件,得申請一學年學雜費減免。

  七、補助標準:

   (一)前往亞洲(含大陸)及紐澳地區,每名學生最高以補助新台幣 1.5 萬元為限。

   (二)前往亞洲(含大陸)及紐澳以外地區,每名學生最高以補助新台幣 3 萬元為限。

   (三)團隊補助總金額,每隊最高以新台幣 10 萬元為限。

  八、補助原則:

   (一)同一師生在同一競賽,不論個人或團體競賽,或在不同項目(組別)有得獎者,限擇一申請補助;同一競賽具有初賽與複賽或類似情形,需獲得最後一階段之前三名獎項始予補助。若屬國際知名賽事或國際技能競賽,參賽國家數 10 國以上者 (例如iF Reddot 等),補助原則得從寬認定。

   (二)本補助以不重覆補助為原則。師生須簽具切結書確認補助項目未獲校內或其他相關政府部門等補助,始可依本要點提出申請。

   (三)本校每位師生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惟若屬國際知名賽事或國際技能競賽,參賽國家數10國以上者 (例如iF、Reddot等)不在此限。獲補助個人或團隊應於核定年度或專項經費執行期限內完成經費核銷結案,逾期視為放棄。

  九、申請程序:

   (一)申請師生必須於競賽活動舉行前一個月提送申請表(如附件一),並檢附競賽辦法、競賽報名表、競賽賽程、切結書或申請補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由所屬系所及院進行初審,研究發展處進行複審通過,經會主計室後,陳請校長核定。如有變更或取消行程,應於預知變更或取消時一週內以書面資料報備。

   (二)申請師生須於返國後一個月內,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填寫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並檢附下列文件送研發處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1. 得獎名次證明。
  2. 參加競賽心得報告(如附件二)。
  3. 出席活動證明文件、申請補助活動之成果照片或全程錄影檔案(電子檔)。
  4. 欲申請補助項目之相關資料。檢附機票相關證明(包含(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2)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3)登機證存根)或會議註冊費收據正本或其他與競賽活動相關之單據。
  5. 依規定,外幣兌換以水單或出國前一天(如逢假日往前順推)台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證明未能於前述時間內完成經費核銷者,取消原核定補助經費;未能於前述時間內完成繳交報告者,自回國後一個月後起,一年內不得申請校內相關經費補助。

十、參加比賽之團隊如由跨系所師生組成之聯合團隊,則委請其中一系所提出申請,各系所不得重覆提出申請。

十一、申請師生繳交之參加競賽心得報告與相關活動成果資料,本校有權陳列於適當場所展示、彙整於本校相關單位網頁、列入相關文件、或提供相關人士參考;受補助之團隊另有代表本校參加教育部相關競賽之義務。

十二、受補助師生未依本要點第八點規定於時限內完成相關資料之繳交及經費核銷作業者,不受理其次一年度之補助申請。

十三、申請表之填寫若有虛構偽造情形者,申請中案件應予退回,已獲補助尚未請款者不得請款,已撥付補助款者應予追回,不受理其本年度及次一年度之補助申請,並依校規論處。

十四、若有競賽認定之疑義時,由研發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邀請本校相關領域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人員組成五人評審委員會,開會審查釐清之。

十五、本項補助所需經費由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或其他經費項下支應。

十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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