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研究發展處

【計畫徵求】科技部110年第2期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自即日起受理申請至110.6.25(星期五)下午5時止。

一、 本次徵件依據「科技部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辦理。
二、 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5%之金額,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5萬元。計畫屬人文領域者,其合作企業之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0萬元。
三、 合作企業配合款得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之方式作為出資,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60%,且 應於設備費額度內為之。
四、 合作企業若擬「指派人力」或「提供設備」作為出資比,應由申請人檢齊下列評價文件,備專簽事先簽報校內核准,並於申請書中一併上傳校內核准簽文,方可申請作為合作企業配合款出資比。
(一)申請指派具有研發能力之員工參與產學合作計畫作為出資比,應提供所指派人力之在職證明、薪資證明文件(必備)及勞健保資料、學經歷、專長等評價文件。
(二)申請將供產學合作計畫執行使用之設備作為出資比,應提供該設備評價資料(原始購買單據或成交發票等證明)及同意設備所有權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本校)所有之承諾書,以供該設備所有權於簽約後三個月內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本校)所有。
五、 計畫申請人須於110年6月25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完成線上申請作業,逾期未完成者恕不受理。
六、 相關規定如有疑義,請洽科技部產學司:電話:(02)2737-7631及2737-7141。
七、 詳如附件。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