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科技部109年第2期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計畫申請人須於109年7月8日(星期三)下午5時前完成線上申請作業,逾期未完成者恕不受理。
二、合作企業出資規定
(一) 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5%之金額,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5萬元。計畫屬人文領域者,其合作企業之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0萬元。
(二)合作企業配合款得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之方式作為出資,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60 %,且應於設備費額度內為之。
(三)合作企業提供設備供計畫執行使用並申請作為配合款出資比者:應將設備完成評價並附設備所有權移轉承諾書(設備所有權於簽約後3個月內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所有)等資料,由申請人檢齊相關資料,循計畫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提出申請。
三、相關規定如有疑義,請洽科技部產學司:電話:(02)2737-7231及2737-7241。
四、詳如附件。
二、合作企業出資規定
(一) 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5%之金額,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5萬元。計畫屬人文領域者,其合作企業之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0萬元。
(二)合作企業配合款得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之方式作為出資,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60 %,且應於設備費額度內為之。
(三)合作企業提供設備供計畫執行使用並申請作為配合款出資比者:應將設備完成評價並附設備所有權移轉承諾書(設備所有權於簽約後3個月內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所有)等資料,由申請人檢齊相關資料,循計畫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提出申請。
三、相關規定如有疑義,請洽科技部產學司:電話:(02)2737-7231及2737-7241。
四、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