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計畫主持人執行各類專題研究計畫,研究計畫內研究人員原已奉派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並發表研究成果論文、專題演講或擔任會議主持人,卻因故無法成行,其自行辦理手續已支付之手續費或委託旅行業辦理出國事宜所衍生之賠償旅遊費用等,如確屬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經學校依從嚴原則予以認定者,可於計畫原核定國外差旅費項下列支。
二、國科會自101年8月1日起規定,專題研究計畫同一補助項目內支出用途,授權由學校逕依內部行政程序辦理變更,國外差旅費之出國種類變更已免送國科會申請,一切由學校本從嚴原則認定。
三、各類專題研究計畫國外差旅費核銷之手續費(如:註冊費、報 名費、簽證費、機票退票手續費等)及賠償旅遊費用等費用之勝餘款,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九點規定辦理。
四、國科會100年3月18日臺會綜二字第1000019038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